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4日起,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南宁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兴宁区、江南区(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庆区、邕宁区。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四、2016年7月4日起统一受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2016年7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变不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五、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区范围内共设3个办理地点:青秀区园湖北路37号(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3楼);青秀区滨湖路80号(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青秀服务部);五象大道南侧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771-5609391。
兴宁区、江南区(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庆区、邕宁区所辖各乡镇(街道)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土地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受理。
特此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6日